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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制度需要什么样的改革:从“产妇跳楼”事件开始追问

2017-09-06 李北方 行走与歌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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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31日,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,疑因疼痛难忍,临产的马某坠楼身亡。直到9月5日,这一事件才引起舆论关注。这个事件有特殊性,不同于一般的医疗纠纷。因生产而致死的例子不少见,但产妇因疼痛而跳楼自杀,恐怕难以找到第二例。

事后,医院和家属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。医院方面称,入院检查后,医生发现胎儿头部偏大,建议剖宫产,但产妇和家属拒绝。产妇进入待产室后,因疼痛转而要求剖宫产,但家属不同意。最后悲剧发生了。

死者的丈夫和母亲则说,在死者要求剖宫产后,家属是同意的,是医生说子宫口已开,马上就能生了,拒绝了产妇本人和家属的要求。死者丈夫延某还称,为了让医生给做剖宫产手术,他还打电话托一个朋友给医生说情。

实情如何,随着调查进展自会水落石出,因为这并不难查证。怎么看待这一悲剧,才是分歧之所在。

这是一个极易被女权主义者带跑方向的议题,太适合借机攻击贱男人和恶婆婆了,已经有多篇此类文章出来了,它们关注的是女人的选择权。很显然,这样看问题是偏颇的——如果在病房中的不是一个待产的女性,而是一个等待做出是否应进行手术治疗的决定的男性,那么签字权是掌握在其妻子手中的。

榆林产妇跳楼事件让我联想到十年前的一个案例。2007年11月,在北京务工的肖志军带着怀孕9个多月的同居女友李丽云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看感冒,医生诊断发现,李丽云感染重症肺炎,导致心肺功能下降,其本人和胎儿都有危险,建议立即实施剖宫产。但肖志军(医生以为他是李丽云的丈夫)坚决不同意,最后李丽云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。

此类事件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应如何处置的问题,最后决定权到底应该交给医生还是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。如果处置权属于医生(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,我们姑且先假定医院方面的说法是真实的),这两起悲剧就都可以避免了,被挽救的将是四条生命。

按女权主义者的看法,女性应有对自己事务的决定权,马某要求剖宫产,就无需征求家属的意见了。在这个个案中,这样的看法也许是有道理的,但总体上思考医疗问题时,这个说法恐怕难以成立。把华佗给曹操看病的故事当作一个寓言来看,讲的就是这个道理:曹操头疼难愈,华佗诊断后说只有做开颅手术才能治好,曹操不同意,还怀疑华佗要害他,于是杀了华佗,而这等于间接地杀了他自己。

医疗是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,治疗中的“民主化”固然是好的——这有利于医生充分了解病情,有利于取得病人的充分配合——但治疗方案的最终决定权全权交给医生,才是对医患双方都最好的选择。

这需要患者对医生的充分信任为基础。患者的充分信任又需要医生的医德高尚为前提。

医者父母心,这是老话,传统的智慧是无穷的,之所以在花钱看病的同时还要赋予医生以如此高的道德地位,是因为人们早就认识到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。该特殊性可以归结为两点,首先是医生和患者在信息掌握上的严重不对称,医疗的消费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服务提供者的手中;其次,医疗与人的生命直接相关,这注定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消费不可能是充分理性的。

理想的医患关系应如母子般。患者对医生充分信任,医生对患者充分负责,即便医生无法治好患者,也会被充分理解。俗话说,治得了病,治不了命,如果病人死了家属就怪罪医生,恐怕医生这个行业早就在历史中被消灭了。

医患关系的理想化模式从来没有在现实中完全实现过。然而,理想总是要有的,这应该作为医疗行业追求的目标。可悲之处在于,现代医疗体制的逻辑与此完全是相悖的。当我们目睹一起起医疗纠纷,一次次医闹事件,如果仔细分析背后的深层次原因,无不与此有关。

现代社会管理的特性是理性化和规范化,以统一的标准将各个行业纳入管理体制,就医疗行业而言,它关注医疗行业的集体行动能力,对医务人员个体的要求带有“去道德化”的色彩。现代医疗机制还在这一不适合市场化的领域搞了市场化,在这个不应该讲平等的领域大讲所谓平等。

在生孩子方面,一般来说,产妇和家属倾向于顺产,医疗管理部门也号召尽量采取顺产的方式,并给医院设定了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比率。这里一方面是健康的因素,顺产对产妇和婴儿都有好处,另一方面是经济因素,剖宫产收费高,医院有动力过度使用这种方式,所以产妇和家属对此有抵制情绪,医疗管理部门也要介入加以限制。

在十年前的李丽云之死中,肖志军拒绝采取剖宫产,一是真没钱,二是怀疑医院借机敲诈他的钱。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,经济因素也是争论焦点之一。网上舆论认为,是家属舍不得花钱,才拒绝剖宫产,但家属否认,称家里不缺钱,不存在这个问题。

经济因素成为此类争论的焦点,成为问题本身,就在于医院有通过过度诊疗使利益最大化的动机。医疗市场化造成了病人对医生的不信任,也为冲突埋下了伏笔:买别的产品和服务,如果不满意可以退换,可以要求赔偿,治病也花钱了,结果不满意怎么就不能讨个说法呢?

再说在医患之间搞形式上的平等的问题。医疗领域绝对不会有平等,医生和患者(家属)之间怎么可能平等呢?重大手术前要患者及家属签字,看似尊重患者及家属,平等保护医患双方,但本质恰恰是强化了医患双方的不平等。

比如在剖宫产手术前需要家属签字的惯例,不过是为了免除医院方面的责任,让家属承担手术失败的后果。可是,在给患者开大处方、让患者做各种不必要的检查等对医生和医院不构成风险的情况下,何曾需要过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呢?医院认为产妇应该进行剖宫产,因家属拒绝签字,导致产妇和腹中胎儿的死亡,这种情况下医院虽然没有违法,却放弃了道义上的承担。法律是社会行为准则的底线要求,如果不违法成了医者的行为的准则,就意味着全社会已经堕落了。

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,医生享有处置患者治疗方案的特权,在有风险的时候,却要将责任推给患者本人和家属,这是极度不公平的,也是引起患者对医院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。在紧急关头,医生应该对病人具有全权的处置权,这个必须接受的事实,既赋予了行医者以特权,也是行医者必须承担起来的责任。而此特权与责任不但要求精湛的医术,也要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的信任感。唯此才能既救人于危难,实现医者救死扶伤的天职,又能在治疗发生意外或病人因不治而离世的时候得到家属的理解,去除掉医闹现象的土壤。

有论者指出:2009年颁布实施的《侵权责任法》立法规定:“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”这个规定是说,面临紧急情况,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,医生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。

如果榆林产妇跳楼事件适用于这一法律规定(这需要法官来做决断),那么医院方面的责任讲不仅仅是上面所讲的道义层面的了,也涉及法律层面的责任了。

医疗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缺,遇到医疗纠纷,总是有人能找到适用的制度,但就是杜绝不了争论和闹事。为什么?方向不对,在错的方向上制定越多的法律法规,事实上就是人为制造更多麻烦。医疗改革需要修改的是大方向,要把理想化的医患关系设定为理想,否则就会一直撞南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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